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不断规范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强化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开展现场制售食品规范整顿工作

现场制售食品具有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食品制作原料、过程可见,制作的食品新鲜、便捷等行业特点,深为消费者喜爱,但同时也因为现场制售食品过程的复杂、多样性,食品原料的来源、使用器具、食品添加及消毒卫生等方面没有严格的规范,无法可依的原因,所以在现场制售食品安全方面始终存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下发的《通知》,对现场制售食品主体的经营资格、人员管理、原料采购行为以及食品制售过程等制定了规范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通知》为标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开展规范整顿工作,逐户检查、逐户规范,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规范整顿工作。

二、结合食品经营许可,严格规范现场制售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

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对于制售分离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其生产加工点一律按照小作坊登记管理,对于生产加工点已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其食品销售点一律以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业态,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为经营业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生产加工点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其食品销售点一律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制售一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律以餐饮服务经营者为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根据经营实际按照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及自制饮品制售为经营业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纳入小作坊或小摊贩、小餐饮管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落实各项制度为抓手,严格规范食品制售过程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制定实施食品制售环境卫生清洁制度、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制售人员上岗前个人卫生清洁制度、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现场制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来源公示制度、食品添加剂保管和使用记录制度、食品加工记录台帐制度、过期食品处置和销毁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等各项制度,以制度为抓手,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时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对其现场制售的食品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处置或销毁,不得采取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并建立处置或销毁记录台帐。

四、加大食品抽检力度,严厉查处现场制售违法违规行为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现场制售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纳入本级年度食品抽检计划,加大现场制售食品抽检的频次与数量,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过程中发现的现场制售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以及重大、典型案例,要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