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对“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发现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核查整改的通知》(国办督函〔2017〕108号)要求,我局对“放管服”改革工作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局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选派专门人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放”的力度继续加大。一是2014年取消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药品广告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3个行政审批权;201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许可”“部分药用辅料注册”2项行政许可权。二是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资格审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按药品类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专项许可”和食品生产许可15大类、39个申证单元、171个品种审批的实施机关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我局行政审批项目由原来的31项减少到23项。
(二)“管”的方式不断创新。一是推行信息化监管。全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逐步投入使用,可实现行政审批、远程办公、应急指挥、产品抽检、信息查询等功能,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行政许可实现了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等一体化功能,可通过自治区行政审批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整合,实现自治区各监管部门间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二是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创新监管。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一单两库一细则一平台”建设,“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体系逐步完善。2016年8月出台了《关于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内食药监字〔2016〕182号),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一单两库一细则”,明确了具体实施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2016年完成了70%的工作任务,今年将全部完成。三是积极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近年来,我局积极推进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积极对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探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着手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综合施策予以市场性惩戒、行政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推动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局面。四是不断强化检验检测监管。结合信息化监管手段,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年度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全区抽检监测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抽样、检验、处置、公布、分析各环节具体要求,确保问题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信息及时公布。
(三)“服”的手段更加灵活。一是有效归集涉企信息。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数据库,适时更新,动态归集。在自治区经信委“云”中心服务器平台上开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各处室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公布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服务指南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统计分析报告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公示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管信息。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推进会的部署要求,及时领取口令卡,并指定专人负责登录和信息管理工作。目前,向自治区工商局提供归集和公示涉企信息的传递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二是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将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向社会公开,按照“受理、审评、审批、监督”四分离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程序和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行公开承诺制,提升为行政相对人服务质量。三是落实“两证合一”改革。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销售、餐饮)许可细则》,积极推动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改革,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对目录之内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先核发营业执照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存在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精神,我局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下放至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这些行政许可权下放后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79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59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45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二是下放事项难以落实。因为国家专门的广告网络审批监控系统只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放,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操作,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操作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到我区以外的地区发布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认我区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件。为促进我区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我局曾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关于恢复行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12号),建议恢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批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