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经研究,同意变更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目录.doc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