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包头市肿瘤医院未按期提交乌龙固涩消瘤丸再注册申请,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现拟注销包头市肿瘤医院乌龙固涩消瘤丸制剂批准文号(内药制字Z20130013)。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医疗机构如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我局将对该批准文号予以注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