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同意对兴安盟人民医院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信息目录.doc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