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审评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土默特左旗鹤霖气体厂和内蒙古健元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2.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内食药监公告〔2016〕4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