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审改办:
按照《关于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开展“回头看”的通知》(内审改办发〔2017〕9号)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专门人员,对照35项内容逐条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第9项:是否有经过论证由上级政府收回的事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于2014年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至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论证,我局向自治区政府申请收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
其他事项均符合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