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16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按照《2016年食品销售环节重点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92号)开展2016年食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的调研督查,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督查时间

2016年8-12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具体安排。

二、督查组人员组成及督查地点

督查组组成人员和督查地点原则上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选,也可根据各抽调单位实际工作情况随时调整组成人员,督查地点选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三、督查内容

(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农村牧区中小型食品销售店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45号);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销售环节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22号);

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食品安全销售环节重点时段专项整治的方案》(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23号);

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 年食品销售环节重点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内食药监食流〔2016〕92号);

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我区食品销售经营者开展食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6﹞25号);

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32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36号)。

7.《全区保健品标签说明书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54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食品冷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号);

9.《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全区食品进销货凭证式样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37号);

10.《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54号);

11.《关于启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和加强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工作烦人通知》(内农牧质发﹝2016﹞112号);

1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销售经营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00号);

13.其他相关情况。

(二)对重点品种食品的重点项目抽检检测

督查组对重点场所销售的重点食品开展抽检检测,重点场所要覆盖盟市、旗县、农村牧区的超市(含高速公路服务区超市)、农贸市场、小食杂店(含旅游景点)等销售企业,督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确定抽查地点实施监督抽检。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重点工作情况,并查验相关资料和实地对照检查。

(二)督查监管痕迹,督查组随机确定盟市、旗县(区)监管机构,随机抽取辖区内食品销售环节的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看食品经营许可的档案,并进行实地查看。

(四)对随机确定的食品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考核。

(五)对重点食品品种进行随机抽检检测。

(六)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食品销售企业开展约谈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年初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局。自治区局将于2016年9月至10月间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督查。

联系人:赵玉杰,联系电话:0471-3418160;

电子邮箱:nmsltc@163.com

 

附件:督查组人员组成及督查地点计划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附件:督查组人员组成及督查地点计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