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后,委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就涉及我委的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我们认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能,我委不承担划分城市主城区内重污染企业的职责;重污染企业的确定和区分,属于专业部门,也不是我委的职能。因此,国家对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考核,我委无法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此项任务。我们本着对考核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曾多次与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自治区环保厅沟通协调,并已函复(内经信节综字〔2014〕379号)提出了我委的意见。为确保高质量完成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任务,我们再次建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任务分工,调整牵头部门。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