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改造方案》)要求,我厅组织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对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10#机组(2×660MW)超低排放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及验收。整体情况如下:

一、9#、10#机组烟气超低排放工程采用相同工艺: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设5层喷淋层;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并在脱硫塔出口安装管束式除尘器;脱硝采用SCR脱硝工艺,安装3层催化剂。2台机组超低排放工程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竣工并投入运行。

二、2台机组脱硫净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均已通过自治区环保厅验收(内环测验字〔2017〕23号)。

三、验收监测结果

9#机组烟气总出口烟尘、SO2、NOX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9.4mg/Nm3、19mg/Nm3、23mg/Nm3,10#机组烟气总出口烟尘、SO2、NOX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6.6mg/Nm3、小于15mg/Nm3(低于方法检出限)、36mg/Nm3,均达到《改造方案》要求的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限值。

四、通过现场检查、在线历史数据调取、脱硫脱硝运行调整实验,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10#机组(2×660MW)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符合《通知》要求,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五、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10#机组(2×660MW)烟气总出口烟尘、SO2、NOX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的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mg/Nm3、100mg/Nm3、100mg/Nm3限值,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单项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验收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运行台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定期对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校准,加强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要将其纳入全口径减排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