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改造方案》)要求,我厅组织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对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7#机组(300MW)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及验收。整体情况如下:
一、7#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以下工程: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此次改造增加1层喷淋层;除尘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工艺,并在脱硫塔内加装管束式除尘器;脱硝采用SCR脱硝工艺,更换2层催化剂。改造工程于2017年1月竣工并投入运行。
二、对原有脱硫净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更换,在线监测装置已通过自治区环保厅验收(内环测验字〔2017〕12号)。
三、验收监测结果
7#机组烟气总出口烟尘、SO2、NOX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9.2mg/Nm3、17mg/Nm3、33mg/Nm3,达到《改造方案》要求的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mg/Nm3、35 mg/Nm3、50 mg/Nm3限值。
四、通过现场检查、在线历史数据调取、脱硫脱硝运行调整实验,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7#机组(300MW)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符合《通知》要求,于2017年5月5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验收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运行台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定期对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校准,加强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通辽市环境保护局要将其纳入全口径减排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