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聚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改造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要求,我厅组织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内蒙古聚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机组(600MW)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及验收。整体情况如下:

一、7#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以下工程: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此次改造更换原有喷淋层及喷嘴、浆液循环泵;除尘采用静电除尘工艺,并在脱硫后增设湿式电除尘器;脱硝采用SCR脱硝工艺,加装一层催化剂。改造工程于2017年1月竣工并投入运行。

二、对原有脱硫净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更换,在线监测装置已通过自治区环保厅验收(内环测验字〔2017〕7号)。

三、验收监测结果

7#机组烟气总出口烟尘、SO2、NOX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7.6mg/Nm3、小于15mg/Nm3(小于方法检出限)、34mg/Nm3,达到《改造方案》要求的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mg/Nm3、35 mg/Nm3、50 mg/Nm3限值。7#机组烟尘排放同时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Nm3标准限值要求。

四、通过现场检查、在线历史数据调取、脱硫脱硝实验,内蒙古聚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机组(600MW)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符合《通知》要求,于2017年4月5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五、按照发改价格〔2013〕1651号文件要求,7#机组实施了除尘改造,此次超低排放验收一并对除尘改造进行单项验收。经现场核查,7#机组除尘改造符合有关要求,烟尘实现达标排放,于2017年4月5日通过环保验收。

六、项目验收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运行台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定期对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校准,加强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要将其纳入全口径减排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