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改造方案》)要求,我厅组织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对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660MW)超低排放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及验收。整体情况如下:
一、1#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均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除尘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工艺,脱硝采用SCR脱硝工艺。机组于2017年1月投入运行。
二、脱硫净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自治区环保厅验收(内环测验字〔2017〕9号)。
三、验收监测结果
1#机组烟气总出口烟尘、SO2、NOX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9mg/Nm3、小于15mg/Nm3(小于方法检出限)、32mg/Nm3,达到《改造方案》要求的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mg/Nm3、35 mg/Nm3、50 mg/Nm3限值。
四、通过现场检查、在线历史数据调取、脱硫脱硝实验,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660MW)超低排放工程符合《通知》要求,于2017年4月6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验收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运行台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定期对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校准,加强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要将其纳入全口径减排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