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求咸阳宝石钢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陕环固函〔201711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赤峰市环保局、宁城县环保局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宁城石硕金属有限公司接收贵省咸阳宝石钢管有限公司产生的220吨含铅废物(HW31900-025-31)和150吨含锌废物(HW23336-103-23)。宁城石硕金属有限公司持有我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1504290051,经营类别为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含铅废物HW31、含铜废物HW22、含锌废物HW23,经营规模为10万吨/年,具备利用处置能力。转移时限至20171231日。

二、请贵厅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我厅委托赤峰市环保局、宁城县环保局对宁城石硕金属有限公司接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各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朱建清  燕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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