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向通辽泰鼎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函》(辽环函〔201716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通辽市环保局、科左后旗环保局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贵省沈阳东北蓄电池有限公司产生的1400吨含铅废物(HW31384-004-31)和100废铅酸电池(HW49900-044-49)转移至我区通辽泰鼎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通辽泰鼎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持有我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1505220030,经营类别包含HW49900-044-49)、(HW31384-004-31)等,经营规模为7.5万吨,具备利用处置能力。转移时限至20171231日。

二、请贵厅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我厅委托通辽市、科左后旗两级环保部门对通辽泰鼎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接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各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朱建清  燕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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