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相关要求,我委近期启动了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现将审核后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予以公示。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如对上述2个清单有异议,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向我委价格处反馈意见。公示期内不反馈视为无意见。公示期满,我委将正式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联系人:王海威)

  (联系电话:0471-6659391(传真))



附件:
附件.doc
(如附件为ceb格式文件,请点击此处下载阅读软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