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8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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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因素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安排、分配、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日常
检验检测、监管能力建设、检测能力建设和其他食品安全经费。
(一)日常检验检测经费主要用于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所需的检验检测及购样品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系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检验抽验的费用。
(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所需的执法装备配备、应急处置、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智慧监管建设、基层监管所标准化建设、监管人才培养等项目。
(三)检测能力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完成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所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旗县级和基层快速检验设备配置及修建业务用房等项目。
(四)其他食品安全经费主要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风险监测、质量监督、安全示范创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科普宣传、人员培训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
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等所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购样品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的因素包括监管能力建设、中心工作任务、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考评因素。
(一)监管能力建设。依据各地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基层监管所规范化建设以及国家(自治区)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情况确定。
(二)中心工作任务。依据各地执法办案任务、专项整治任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确定。
(三)地方财力状况。依据各地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助系数。
(四)绩效考评因素。依据各地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确定。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等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七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等应在当年人大预算审查批准后,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厅、卫生计生
委、质监局要会同财政厅建立健全本部门绩效评价机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食品安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实行分级管理。
(一)财政部门职责。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管部门职责。自治区、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牧业、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检验检测机构职责。自治区、盟市、旗县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自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