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6〕6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2016年中央大气(第二批)、土壤、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内环函〔2016〕318号),现下达2016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14400万元,专项用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中:按纳入中央储备库项目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13900万元,对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第一的包头市进行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体地区名称及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301.节能环保支出——大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相关方面,并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资金要集中保障2016年国务院确定的燃煤锅炉治理、农村散煤治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大气污染传输通道高架源等重点项目治理。按规定公示预算分配结果。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等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
二、请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6〕1301号)等要求,完善资金管理措施,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
三、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积极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大气污染治理水平。
附件:2016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拨款)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环保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