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
冀工商字〔2011〕2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内部分工及有关问题,按照省局领导指示,
一、关于许可与注册问题
1.关于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有关食品流通许可的指导意见,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可直接办理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来执行。
2.关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销售食品。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经营食品是其通过商业销售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行为,不属于流通环节,不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关于饭店销售酒水。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的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提供预包装酒水、饮料等食品,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关于食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问题
流通环节食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由企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关于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按照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规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及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机关的相关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监管 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