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