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聘用及考评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GMP认证工作,加强对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GMP检查员是指经国家局或省局培训合格并聘任、从事药品GMP认证及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局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省级药品GMP检查员资格审核及聘任、继续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其开展药品GMP认证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向国家局推荐国家级药品GMP检查员。
  第四条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建立全省药品GMP检查员库,承担药品GMP检查员的使用、向省局提出聘任建议和年度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药品GMP检查员考核以及考核程序、标准等由认证中心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药品GM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
  (二)拥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三)熟悉和掌握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GMP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至少具有3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或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历;
  (四)现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六)健康状况良好,适应外出工作。
  第六条 全省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并聘任的检查员,由省局颁发《药品GMP检查员证》,聘任期五年。
  第七条 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信息纳入档案管理。药品GMP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认证中心予以变更。
  第八条 药品GMP检查员应经过推荐、审核、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聘任。其中,省局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由各市局推荐。
  第九条 省局聘任的药品GMP检查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数量的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

    第十条  省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认证申请和其他药品GMP检查的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随机在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并根据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合理建组,对企业进行认证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以下情形应回避:
   
(一)被检查企业所在市的药品GMP检查员
   
(二)与认证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药品GMP检查员;

(三)曾经对申请认证企业开展与药品GMP认证有关咨询活动的药品GMP检查员;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检查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省认证中心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时,应提前通知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检查员在接到药品GMP认证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参加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由所在单位向省认证中心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更换检查员。

第十五条  检查员所在单位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全省药品认证工作,保证本单位的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服从选派单位的统一选派。

第十六条  检查员现场检查的食宿、交通、补助的费用和观察员食宿的费用由认证中心承担。
  第十七条 药品GMP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制。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药品GMP检查员职责,不能完成检查任务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注销其检查员资格;累计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暂停其药品GMP检查员资格。被暂停资格的检查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资格。
  第十八条 检查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省局委派,认真履行检查员职责和义务,公正、廉洁,自觉维护检查员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