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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聘用及考评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GMP认证工作,加强对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省局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省级药品GMP检查员资格审核及聘任、继续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其开展药品GMP认证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向国家局推荐国家级药品GMP检查员。 第十条 省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认证申请和其他药品GMP检查的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随机在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并根据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合理建组,对企业进行认证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以下情形应回避: (三)曾经对申请认证企业开展与药品GMP认证有关咨询活动的药品GMP检查员;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检查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省认证中心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时,应提前通知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检查员在接到药品GMP认证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参加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由所在单位向省认证中心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更换检查员。
第十五条 检查员所在单位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全省药品认证工作,保证本单位的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服从选派单位的统一选派。
第十六条 检查员现场检查的食宿、交通、补助的费用和观察员食宿的费用由认证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