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字函[2014]237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申办冬奥会固体废物环境
日常监管及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作开展的通知》(冀申奥组办字[2014]16号)的相关要求,为落实2022年冬奥会申办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工作,我厅制定了《申办冬奥会固体废物环境日常监管及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方式:王宇青 0311-87803311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
抄送:河北省申办冬奥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申办冬奥会固体废物环境日常
监管工作及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特别是张家口市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申办冬奥会创建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河北省冬奥会固体废物环境日常监管及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产生源头控制,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行为,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
到2017年,摸清固体废物底数,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
1、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2、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资料申报制度;
3、城镇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4、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进一步强化新产生铬渣的监管;
5、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
6、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7、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及日常监管
(一)加强一般固体废物环境监管
以工业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尾碴为重点,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业、取缔。
(二)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资料申报制度全面落实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行业危废产生情况进行申报登记,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检查,督导核实各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资料申报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在省内六大重点产废行业掌握460余家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及处置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全行业全范围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
(三)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及监管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监管,渗滤液达标排放。
(四)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完成张家口蔚县铬渣贮存场地污染修复工作。将河北铬盐化工有限公司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并且建立动态监管档案,如实记录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确保安全贮存或处置。
(五)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监管
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利用处置设施排查,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鼓励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特别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利用炼焦炉处置本厂产生的焦油渣等危险废物,万全县原河北凯迪农药化工集团自有危险固体废物填埋场加大监管力度。
(六)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积极扶持危废利用及服务行业发展,加快推进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和衡水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鼓励张家口市规划建设科学高效的固废处置项目,满足本市固废处置需求,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危废应急处置工作
鼓励支持经营单位的企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危废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固废利用处置分会作用,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引导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八)加强危险废物监管
1、结合《河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实施方案”的任务,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进一步理清思路,分析不足,做大亮点。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升全省危险废物整体管理水平,并持续推动《“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各项任务按期落实。
2、落实《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冀环办发〔2014〕122号)文件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详细的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每月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
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定期将本辖区的危废转移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
加大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企业实施监管,对市级及以上危险废物重点源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级环保部门对本级危险废物重点源企业每季度抽查30%,对省级及以上危险废物重点源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级环保部门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
3、加强全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和省厅《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和审批。
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行情况监督。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对管理不到位和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处罚,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完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评审批和验收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5、强化涉重金属危废企业监管
强化含铬废物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产生含铬废物的单位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如实记录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环保部门每季度都要对含铬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一次检查,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实现挂牌督办,从严处理。
强化涉铅、涉汞行业环境监管。开展全省废铅蓄电池产生源及流向调查,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加强含汞废物监管,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汞污染重点排放源加强全过程管控和规范化管理;督促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进行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工作,以确保按期完成;对含汞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利用处置开展监督性检查,坚决取缔含汞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
6、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
一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二是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周转箱的信息化管理,运用物联网技术、卫星定位系统(GPS),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监控跟踪。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将依法关停。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任务抓紧抓实。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要加强与公安、卫生、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强化协调合作,创新工作举措,联合打击非法行为,确保监管到位。落实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污染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污染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企业污染清除责任。企业生产过程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实施危险废物管理考核。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因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指标达不到90%,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指标达不到95%,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引发突出环境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该地市与环境保护评比创建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环保部门结合实际,针对辖区内固体废物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环保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