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
冀环办发【2009】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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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加强汛期水污染
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防止汛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环保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585号),现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将防范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在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今年汛期情况,明确重点水环境保护对象,制定并实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二、要组织力量对辖区饮用水源地安全、重点河流水质水情、重点污染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敏感和污染事故多发的流域区域污染隐患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酿造、制药、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集中地区,以及滦河、滹沱河、磁河、洨河、滏阳河、石津渠、子牙新河等环境敏感河流。对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要逐一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环境监察、监测和监管,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并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国家重点城市同时上报环保部。
四、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及时做好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建立上下游污染联防和通报机制,主动配合水利部门,在闸坝调度中,统筹考虑水质水量情况,防止因闸坝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
各设区市务必将落实情况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马宝信
联系电话:0311-87908573 87908311(传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汛期
水污染
防治
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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