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
冀环办发[2009]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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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树立典型,
激励先进,总结交流污染源普查先进经验,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8】18号文)和《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污普办【20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总结表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结表彰工作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以普查工作实绩为依据,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的条件进行评选,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表彰项目、对象
表彰设全国先进集体、全国先进个人、省级先进集体和省级先进个人四个奖项,其对象是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所有参加污染源普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基层单位和普查工作一线人员。
(一)先进集体:从参加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污染源普查机构,乡、镇、街道政府,有关科研事业单位和普查对象单位中进行评选。
(二)先进个人:从参加污染源普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中评选。
(三)具体表彰名额详见附件。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
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
四、组织实施及要求
1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由各设区市污染源普查机构按照省分配的名额,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采取分级分类评选、逐级分类审核、统一推荐上报的方法,组织本地区的考核推荐工作。
2
、农业源类普查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定由农业部门组织进行。
3、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要兼顾参加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的各类单位和人员。
4、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先进集体,由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中掌握的各阶段工作情况评选产生。
5、各地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需分别填写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呈报一览表(按照验收结果由好到次顺序,下同)、审批表各两份,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呈报一览表、审批表各一份,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7月5日之前通过网络和邮寄统一报送省级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6
、国务院普查机构负责对各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资料进行审核;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对各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总结验收情况,综合平衡后,评选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和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
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王燕、董静
联系电话:0311-87801297
传真:0311-87801402
电子邮箱:hbpuchaban@126.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普查办,邮编050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