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冀工商〔2011〕5号 签发人:钱晓钟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
《河北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
主题词:印发 食品 整治 方案 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印50份)
河北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以实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机制手段、建设长效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全面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切实提升监管水平,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继续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销售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切实规范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认真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要求,层层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和检查落实工作,特别是要在严格婴幼儿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严格质量监管与抽样检验和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深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地沟油”等专项整治行动。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用油市场秩序。
(四)深入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的专项整治行动。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突出酒类、饮料、蜂蜜、饮用水、调味品、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蜜饯、食品添加剂等9类所有产品,以及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儿童食品(膨化食品、方便食品、糖果、蜜饯)、乳制品(进口奶粉、中老年奶粉、婴幼儿配方奶粉)、粮食加工品(挂面、麦片、米粉)、蛋及蛋制品(再制蛋)、生猪肉(注水猪肉、病害猪肉、私屠滥宰猪肉)等7类16个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切实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的现场制售食品,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物流等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
(五)深入开展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要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对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切实规范证照合法行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的核发原则。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暂停新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审批。要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下同)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注册登记中对食品的特别标注。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进行“回头看”,对不符合法定要求和发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和撤销;对条件较差的食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流通环节食品证照核发和经营主体管理形成计算机网络化体系,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信息库,努力与食品的质量监管、案件查办和信用分类监管及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对非涉密的内容通过信息化网络向社会公开,既方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又有利于社会监督,确保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切实规范食品抽样检验行为。要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从食品的入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监管,切实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要强化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的程序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对经过抽样检验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和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或过期食品等有问题的食品,要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者强制退市。同时,要加强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要结合食品质量监管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信息库,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快速检测作用,对快速检测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依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认定方能作为执法依据。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
(三)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要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检查,特别是要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分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分片分段逐户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以列表的形式细化日常巡查监管内容,建立健全基层工商分局食品市场巡查规范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针对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不同业态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同时,进一步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营主体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与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监管执法和市场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局有关要求,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对问题食品经营者,要加大处罚力度,该整顿的要停业整顿,该吊销证照的要吊销证照。对被吊销证照的食品经营者要录入黑名单。各地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以儆效尤,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突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结合实际情况,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特别要抓好各项监管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切实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市场主体许可、登记注册、年检、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要加快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监管、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管和案件查办数据库,并与其他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基层工商分局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和应用,充分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做到超前防范,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
(六)加大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工作力度,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要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依法规范经营者行为。通过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培训,切实让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要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以列表的形式具体化,采取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既有利于食品经营者落实,又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监督。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二)集中整治阶段(
(三)总结验收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主管领导要直接指挥,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省局成立以杨志芳副局长为组长,食品处、市场处、消保处、执法处、注册处、企管处、外资处、商广处、政法处、监察室、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层层制定具体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省局将派出11个由处级干部带队的督导组(按照省局文件处室包市分工),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报告,督促整改。对所督导的市、县(市、区)和现场抽查的单位要跟踪问效果,并负督导落实责任。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将督导工作总结报送省局食品处。各市局也要组织专门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要层层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要切实提高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敏感意识、责任意识,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各市局要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组织领导和机构健全、人员责任明确、信息通讯畅通、后勤保障有力、指挥调度灵敏、应对行动迅速、处置措施及时有效。要及时查找应急处置体系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妥善处置。
(四)进一步严格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由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各督导组对各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继续开展整治,直至达到规定要求。要建立检查台帐,食品经营者出了食品安全问题要倒查检查人,严肃追究责任。对各级各部门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这次集中整治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到位或者有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整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要依法依职责依程序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联合公布。要严格宣传纪律,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工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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