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2〕790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的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按时调整相关的药品价格,原执行的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价格的要按时下调,低于调整后价格的要继续按原定价格执行,不得提高。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降价药品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有关生产和经营单位要按附件二规定的有关资料和要求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到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由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我局公布价格前,有关单位要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代表品及《药品差比价规则》(冀价管〔2011〕64号)自行下调价格,待我局公布价格后,改按我局公布的价格执行。
  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河北省物价局增补消化类药品价格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