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附表所列价格为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在我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中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增补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仅限标明的生产企业执行。

二、本通知规定价格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我省各级医疗机构销售表列药品,现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下来,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不能提高。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本通知自 一二年六月一日起 执行。

 

 

 

 

 

 

 

 

                      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冀价管〔2012〕37号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