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精神,强力推进“四个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现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

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要求,强力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快实现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在全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以下简称“四个行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和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推进“四个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前完成“十二五”确定的治污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的治本措施;是提升“四个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从根本上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长效手段。通过实现“四个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和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从根本上解决“四个行业”突出的环境问题,提升企业治污减排管理水平,为全省提前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起到积极示范作用,做到早动工早见效,对提前完成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贴,逾期未完成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个行业”以外的重点行业,同步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对标”以及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活动。 

二、工作目标

目标一:到2014年12月底前, 在“四个行业”组织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定期公布标杆企业名单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目标二:到2015年12月底,“四个行业”所有企业完成污染防治“对标”,并达到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标准,通过省级审核。

三、重点任务

(一)在“四个行业”组织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

“清洁生产标杆企业”申报审批。“四个行业”已经完成污染防治“对标”或已经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自愿向当地市级环保局申请;当地环保局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汇总推荐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行业专家进行考核评估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名单。

1、2014年3月底前,各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四个行业”推荐首批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名单(每个行业1-3个企业)及其企业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情况和推进清洁生产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中高费方案实施取得的效果情况,申请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评估考评。2014年6月底,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通过考评的“四个行业”第一批“清洁生产标杆企业”名单。

2、2014年9月底前,各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四个行业”推荐第二批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名单(每个行业1-3个企业)。2014年12月底,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通过考评的“四个行业”第二批“清洁生产标杆企业”名单。

通过评估考核公布的“清洁生产标杆企业”,要通过环保、媒体和企业网络公开企业相关信息,起到标杆示范作用。

(二)组织完成“四个行业”所有企业污染防治“对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四个行业”所有企业开展新一轮污染防治“对标”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同步实施,按照相关程序由市级环保局提出企业清单,分别列出到2014、2015年底前完成评估、验收计划,由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企业或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完成污染防治对标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由各市环保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由省环保厅组织技术评估单位进行审核评估、验收,并按季向社会公布通过和不通过的企业名单,上报环保部备案。

1、2014年3月底前,各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四个行业”所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计划(见附表一)上报工作。按2014年、2015年两个时段纳入计划管理。凡是未申报列入计划名单的企业,省环保厅不予组织审核、验收,并依据冀政函[2013]154号规定办理。省环保厅公布“四个行业”污染防治“对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并按季公布评估验收结果。

2、2014年3月底前,除“四个行业”外,其它行业、企业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防[2010]384号文执行。鼓励各市参照“四个行业”开展其它行业污染防治“对标”工作,优先推广使用纳入国家、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名录的示范技术,并享受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3、2015年12月底前,“四个行业”所有企业或各市自行增加的行业、企业(如:唐山市焦化企业等)都要按期完成污染防治“对标”工作,达到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标准,并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省环保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不按计划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对标”工作的企业,要采取综合执法监管措施,予以通报、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污染防治综合处负责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和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行动的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市环保局要明确主管领导,明确责任处室,指定联络员负责协调工作,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扎实深入推进企业污染防治“对标”和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行动开展。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调动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对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协调行业协会、学会等部门(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对行业“标杆企业”要制定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召开示范工程现场会,帮助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对标”工作。

(三)落实资金政策。为保障全省污染防治“对标”工作顺利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奖励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资金支持,实行阶梯财政奖励制度,按照2014年6月底、12月底和2015年5月底三个完成时段,依进度快慢、分不同标准进行奖励,鼓励企业早完成、多受益。按照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的要求,提前谋划节能减排项目,采用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项目优先保证资金支持到位,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污染防治对标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定期公布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四个行业”完成污染防治“对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每半年向行业及社会公布通过考评的“四个行业”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公布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对标相关信息。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通报工作动态。对“四个行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严格评估考核,对进展迟缓和推动不力的市、县和相关企业实施预警并进行约谈,必要时在媒体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五)规范日常监管。企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规范管理,在“四个行业”新一轮的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充分利用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标准,行业准入政策进行评估、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和时限要求,开展扩、改、新建项目审批、节能减排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和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凡是在评估、认证、审核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附件:1、“四个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企业工作计划表;

      2、“四个行业”清洁生产标杆企业创建名单推荐表。

     

联系方式:省环保厅污染防治综合处  彭辉

电话:0311-87908311

电子邮件:hbqjsch@126.com(附件下载,密码:hbqjsch8311)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

 

附件1

XXXX市XX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企业工作计划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XXXX市环保局(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