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冀工商〔2011〕21号 签发人:钱晓钟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黄牌”警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黄牌”警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食品安监 警告制度 通知
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印300份)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黄牌”警告制度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高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决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黄牌”警告制度。
一、对下列行为给予“黄牌”警告
(一)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经常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县(市、区)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一年少于四次的。
(二)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开展不力。市、县(市、区)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当地政府批准的抽样检验计划开展抽检工作,一个季度没有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年没有开展其他食品抽检的;一年内其他食品抽检不足10个批次的;没有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抽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问题解决不好的;抽检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发放不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以上行为一年内市级发现10起,县(市、区)级发现3起的。
(四)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迟报、不报的行为。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市级行政区域,危害涉及人数较多,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市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事故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瞒报、漏报、迟报、不报的。
(五)对消费者实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食品违法案件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食品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对应当立案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他食品安全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对涉嫌犯罪的食品违法案件当事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及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食品违法案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述行为的处理
(一)对违反上述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黄牌警告的市、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向上一级工商局写出书面检查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违反上述行为,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免去该局主要负责同志、主管领导和监管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三)连续三年内辖区被“黄牌”警告的县、区超过30%的,责令该市局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引咎辞职。情节较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