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冀工商〔201133                      签发人:杨志芳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系统严厉打击流通环节

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河北省工商系统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流通环节  添加剂  实施方案  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 年5 月4

河北省工商系统严厉打击流通环节

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原则及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安排,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重点

()认真开展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工商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坚决有力、有效地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经营者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是否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集中全面排查。一是要严把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关,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实。二是要切实把监督和市场巡查的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分局。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能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三是要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四是要切实加大流通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及质量监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法添加线索,涉及生产加工环节的,要立即向质监、公安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要依法查处和取缔食品添加剂无照经营。

()认真开展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工商部门要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通过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培训,让经营者做到知法、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添加剂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管理责任、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切实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消费者负责。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要明确项目和量化指标来考核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法定责任义务、履行的情况如何,依法监督其落实到位。要实行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及失信曝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力度,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不同监管方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和创新监管手段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同时,要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要积极引导和指导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推进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两项制度”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
      
      

()加强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严格宣传纪律,适时宣传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管理,有序有利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发布工作。

三、整治工作安排

()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 2011 年4 月29 —— 2011 年5 月29 )

一是要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研讨等有效措施,组织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省政府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摸清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底数及其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成册。四是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自查自纠工作。

()清理整顿阶段( 2011 年5 月30 —— 11 月20 )

采取明察暗访、质量监测、突击检查等方式方法,集中执法力量,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经营者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以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为重点,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

()检查验收与建章立制阶段( 2011 年11 月21 —— 12 月20 )

认真总结归纳,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各级要层层加强对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工作,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的实效。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查工作,并将检查、考核结果通报全系统。

四、工作措施

()严格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由基层工商分局按辖区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同时,要了解掌握销售单位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进行甄别后汇总成册。要加快推进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在2011年底前,对辖区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严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强化市场巡查检查,针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不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给予严厉处罚,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二要要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向供货者索要其合法证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要强化食品添加剂质量监测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监测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过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过期的及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要及时退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三是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依法依职责加强监管,督促相关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引导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者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督促其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其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要将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容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印制成明白纸等形式,发到所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经营单位,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期提交食品添加剂经营情况自查自纠报告,由各基层工商部门收集归档。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食品经营者经营或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源是否合法;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是否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对在自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遇有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及其他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到快查快办,依法严厉惩处。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彻查到底。对发现的涉及生产加工环节的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质监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各级工商部门要强化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与质量监测工作,增加抽检与监测的频次,扩大抽检与监测的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食品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查处。同时,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积极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1)钱晓钟局长任组长,杨志芳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级工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特别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分局,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强化责任制度和协调协作。各级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各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实施岗位责任制,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