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省人民政府推动两证合一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9条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之规定,现将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前通过新版GSP认证,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向我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无论《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新版GSP认证,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向我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的企业(具有特定经营范围企业除外),无论原GSP证书是否到期,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前六个月内通过新版GSP认证,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向我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