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问题复函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鲁食药监市[2012]14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申请经营医用氧气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办、经营。各地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号)审查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自行设立辖区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也不得自行设立单一经营范围批发企业的开办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