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保证生产出的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组织对食品小作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相关信息;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开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协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应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脱落,并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等一同存放、运输;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追溯;
(七)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开办)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检验报告;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九)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十)陕西省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无产品标准的,应制定加工技术规范。鼓励食品小作坊制定产品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允许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C} (四){C} 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条例》中禁止生产的食品,需要增加禁止品种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食监督品药品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如实填写现场核查报告,经申请人确认后,双方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相关资料送达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副本还应当载明品种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ZF(“小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区)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一项变更内容审核资料即可,第二、三项变更内容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