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中收回和发还药品经营企业GSP证书行为,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陕西省药品经营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批发、零售)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部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收回和发还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收回和发还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严重违反GSP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向发证机关建议收回GSP证书。
二、收回证书适用范围
(一)国家总局在药品飞行检查中,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的;
(二)省、市(区、县)局组织的药品日常检查、药品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的;
(三)其他检查中认定需要收回的。
三、收回GSP证书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依据《陕西省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批发、零售)》中的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一)严重不符合GSP规定:有严重缺陷项或主要缺陷项≥10%,主要缺陷项目<10%或一般缺陷项≥20%,一般缺陷项目>30%,认定企业管理中存在严重药品安全隐患的;
(二)被检查单位有拒绝、逃避检查行为的,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属于严重不符合GSP规定。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3.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5.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四、收回、发还证书程序
(一)收回证书程序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告知收回GSP证书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收回GSP证书的告知书;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约谈内容进行记录;
4.当事人对约谈记录、承诺保证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5.约谈现场收回GS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