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
所有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于
开展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工作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与上述登记表一并报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一般情况、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名称、制备工艺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保障情况、药品标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不良反应和应急事件处理、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计划等。
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自查、整改和相关资质备案工作,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报省级有关部门。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请于
报送上述材料时,请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蒲仁山 电话:62288017
邮箱:purenshan@sxfda.gov.cn
省卫生厅医政处 朱 敏 电话:87341744
邮箱:yzczhumin@163.com
附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
2.陕西省医疗机构使用、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登记表
3.××市医疗机构使用、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