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130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小作坊、及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

    (二)制定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全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立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档案;

(三)处置本辖区食品添加剂安全事故。

    第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经营备案;

    (二)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

    (三)建立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信息档案;

    (四)负责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执行。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组织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  企业应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近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企业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