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精神,有效监督《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局决定对全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现对该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二、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是否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二)企业仓库是否符合《关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条件的补充通知》(陕食药监市发[2005]12号)要求;
(三)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四)对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的购、销、存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否存在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情况;
(六)经营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的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情况。
三、重点检查实施方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3名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检查组要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由市(区)局留存,一份报省局市场监督处存档。
现场检查时间:2011年9月15至10月15日。
四、工作要求
(一)这次专项检查既是对新开办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和监管,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药品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发现问题从严处理。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许可内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擅自变更经营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应依法予以严处;
(三)对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条件的补充通知》(陕食药监市发[2005]12号)要求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的规定处理;
(四)对通过GSP认证后,管理松懈,出现明显滑坡,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五)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情况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2条规定处理;
(六)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录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并及时报省局查处。
各市(区)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和布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研究总结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强化监管薄弱环节,明确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全省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