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3.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4.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依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核发主体
1. 广州市环保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由环评批复文件明确的监管主体负责核发和管理;环评批复未注明监管主体的,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2.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由各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四、受理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五、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
六、办理程序
受理→书面审查→审核颁发→发证。
七、办事流程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文件中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见下图:


1.决定予以受理的:广州市环保局/区、县级市环保局印制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正本原件)报市环保政务窗口→市环保政务窗口转交市建委政务窗口。
2.决定不予受理的:广州市环保局/区、县级市环保局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报市环保局政务窗口→市环保局政务窗口转交市建委政务窗口。
(二)除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根据《细则》有关规定,由广州市环保局/区、县级市环保局按正常程序开展建筑施工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见下图:


八、审批时限
1. 受理窗口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发现申请材料缺漏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2.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其他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新证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当依照《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环评批复文件(需依法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复印件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广东省(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2份);
4.《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2份);
5.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
6.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复印件2份);
7.从事建筑施工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二)变更
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有重大改变或施工期限延期时,应在改变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2份);
2.《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2份);
3.变更情况说明及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注:
1.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2.依据文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如出台最新修订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按最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3.表格下载:建筑施工噪声申请表格式文书
十一、办理业务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20-38920928
传真:020-38920930
办公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
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5:00 。
办事网址: www.gzepb.gov.cn
投诉电话:020-83203215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