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7.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8.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9.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10.《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11.《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2.《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注:如出台最新修订的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从其规定执行。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5.建筑施工期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6.加油站和储油库;
7.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主体
1. 市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
2. 区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
四、办理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三)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五)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六)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七)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八)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延续(换证)的;
(三)排污单位的资质被依法终止的;
(四)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网上审核→正式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窗口取件(同时递交纸质材料)



备注:法定办结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六、审批时限
经办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网上预审,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的,预审通过的,窗口自动识别进行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及公示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报批需提交的资料
实行网上申请。
网址:http://210.72.2.146:9080/epiasweb/main/epias_hbsb.jsf
首次进行网上申请的排污单位应先注册后登录,并结合实际选择排污许可证办理类型,以及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传电子文件。在网上申请过程中,如属网办系统故障问题,请拨打系统技术服务热线:020-87659071,其他疑问,请拨打咨询服务热线:020-83203119。
(一)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
1. 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
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1份);
⑤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⑥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1份);
⑧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复印件,1份);
⑨按照规定需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应当提供相关应急方案材料(复印件,1份);
⑩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⑾按照规定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提交除受理条件第(四)款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2. 现有项目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④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⑤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⑥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⑦按照规定需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应当提供相关应急方案材料(复印件,1份);
⑧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⑨按照规定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受理条件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排放口数量(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或者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改变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2.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4. 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5. 变更情况说明及变更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注: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部署及环保部门监管实际,对新上收为市环保局监管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单位除提供上述变更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提供“(一)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中第1项的申请材料,重复出现的仅需提供一份。
( 三)排污许可证延续(换证)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2.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3.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复印件,1份);
4.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 按照规定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注: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部署及环保部门监管实际,对新上收为市环保局监管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单位除提供上述延续(换证)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提供“(一)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中第1项的申请材料,重复出现的仅需提供一份。
(四)排污许可证注销
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2.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注销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九、业务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20-38920928
传真:020-38920930
办公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
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5:00 。
办事网址: http://210.72.2.146:9080/epiasweb/main/epias_hbsb.jsf
投诉电话:020-83203215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