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穗环[2003]34号


关于开展广州市区控制建设施工

扬尘污染执法行动月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和环保局、市环境监理所、市环保宣教中心:

为控制以建设施工为主的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决定于4月20日—5月20日组织开展全市控制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执法行动月。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控制扬尘污染执法行动月的必要性

广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评要求大气环境质量要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以内,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要占全年总天数的80%以上。从今年1、2月份的情况来看,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超过了国家年均值二级标准限值,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只占66.11%,形势十分严峻。

在今年1、2月份大气污染物超标项目中,可吸入颗粒物超标严重。根据分析,造成可吸入颗粒物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建设施工工地的扬尘。为此,必须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对防治建设施工扬尘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执法检查的任务

1、检查在广州市区施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有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和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和危害周围环境。

2、检查在市区及旅游风景区建设施工的工地,其工地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围蔽设施,施工现场是否实行硬地化,建筑及装修、装饰产生的废料或者粉尘是否使用密封式输送装置,有无从高处直接清扫废料或者粉尘到地面。

3、检查在市区建设施工的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有无每天定时冲洗地面尘土和清理余泥渣土,防止工地扬尘污染。经批准在现场使用混凝土搅拌机的工地,其混凝土搅拌设备有无按照规范要求安装除尘设施,采取密闭及其他防护措施,消除水泥粉尘污染。

4、检查在市区建设施工工地,是否建立沙石、灰土专用池及水泥仓等建筑物料堆放场,有无乱堆乱放,砂浆搅拌场地有无采取防尘措施。

5、检查在市区建设施工工地,是否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和地面水槽;对车轮及车厢挡板沾有余泥渣土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运输车辆,有无经彻底冲洗干净后,方才驶出工地。

6、检查进行清拆建筑施工的工地,有无对清拆建筑物进行喷淋除尘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7、检查市区的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工地,有无对余泥渣土采取围蔽、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和冲洗路面余泥渣土;工程竣工后,余泥渣土和建筑材料是否在当天清理完毕。

三、执法行动月检查任务安排

1、     本次执法行动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03年4月20日起至4月30日为施工企业自查阶段。该阶段各施工企业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建设工地进行全面自查。

第二阶段,从2003年5月8日起至5月20日为执法检查阶段。该阶段各区建设局、环保局、城管大队、质量安全监督站联合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地进行“拉网式”检查。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支队、市环境监理所组成巡查小组,对各区的建设工地进行重点抽查。

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市建委。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市环保宣教中心负责组织广州地区新闻单位加大文明施工宣传力度。市、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将控制扬尘、文明施工的法规和政府的要求宣传到每个工地。

四、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工作总结

请各区建设局、环保局和城管大队于5月底以前对本次执法行动月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月1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情况统计表、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建委、市环保局和市城管支队。

附件1:广州市区控制扬尘污染执法行动月情况统计表

附件2:广州市区控制扬尘污染执法行动月情况汇总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唐桂香 电话:83125193  传真:83125094

      市建委:代新祥  电话:83124938 传真:83124834)

主题词:环保  扬尘控制  执法  通知         

抄送:许瑞生副市长、常敏副秘书长、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

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3年4月14 日印发

 

 

 

 

附件1:

广州市区控制扬尘污染执法行动月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03年  月   日

序号

被处罚单位

(工地)名称

查处日期

现场情况

处理方式

整改情况

备注

 

 

 

 

 

 

 

 

 

 

 

 

 

 

 

 

 

 

 

 

 

 

 

 

 

 

 

 

 

 

 

 

 

 

 

 

 

 

 

 

 

 

 

 

 

 

 

 

 

 

 

 

 

 

 

 

 

 

 

 

 

附件2:

广州市区控制扬尘污染执法行动月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03年  月   日

出动执法

检查人次

检查单

位总数

(个)

处理情况

罚款(宗)

当场整改(宗)

限期整改(宗)

停工整改(宗)

其它(宗)

合计(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