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16〕22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你中心报批的《110 kV广丰三厂项目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110 kV广丰三厂项目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变电站选址于南沙区黄阁镇连溪大道与鸡谷山路交叉口东南面,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110 kV广丰三厂项目变电站,为全户内站,主变压器容量2×40 MVA,无功补偿装置为2×2×4000 kVar电容器组;(2)新建110 kV电缆线路2回,均由220 kV乌洲变电站出线,分别接入广丰变电站#1、#2主变压器的高压侧间隔,形成110 kV乌洲-广丰专用线路,电缆线路单线长1.95千米。项目总投资99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5万元。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报告表》载明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动工建设的,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确保满足以下标准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二)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4类标准。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三)变电站和输电线路产生的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四)设置地下贮油坑及事故油池,确保变压器绝缘油在非正常工况下泄漏时不外溢。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监察支队,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