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16〕30号
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升级改造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伯公窝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套35吨/日立式旋转连续热解气化焚烧炉及其处理系统(2用1备),处理规模为70吨/日,并淘汰现有的4台往复式炉排炉;新建一套MBR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总投资约1.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480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报告书》所载明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动工建设的,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确保满足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焚烧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排放高度50米。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以医疗废物生产区域(贮存、送料、处置设施)及污水处理站边界外200米所形成的包络线范围设为该项目的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对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飞灰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有关要求,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炉渣经毒性浸出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卫生填埋场进行填埋;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送回焚烧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理。
(四)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小项目的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21.02 t/a,氮氧化物36.8t/a,氯化氢7.88t/a。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相关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三、你公司应加强过渡期内现有设施的运行管理,妥善处理好新旧设施的交替,按计划及时淘汰现有1-4#焚烧炉。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环境执法监察支队,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中山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