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17〕13号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华电广州增城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华电广州增城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项目位于增城区新塘镇塘边村,新塘与仙村交界处,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为:2×6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联供机组,全厂设置2台燃气轮机、2台燃机发电机、2台余热锅炉、2台蒸汽轮机和2台汽机发电机,供冷设备为6台热水型溴化锂制冷机组、1台电空调。项目配套工程主要为220kV电网接入系统(燃机主变容量为2×480MVA,汽机主变容量为2×240MVA及2回电缆接入配电装置线路)和供热管线及燃气管线,其中供热管线包含蒸汽管网(56km)、冷冻水管网(5.1km)、热水管网(5.2km),采用直埋方式敷设,部分特殊路段采用架空敷设方式;燃气管线包括输气管线约17km,并在厂内设置用户调压站一座。电力出线和供水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另行环评。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该项目已列入《广州市能源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广东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项目建设符合《广州市能源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穗环函〔2017〕554号),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批准《报告表》。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满足以下标准要求:
(一)项目采用低氮燃烧器,燃气轮机烟气经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处理后,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烟气排放高度不小于60米。在烟气排放口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与地方环保部门实现联网。
启动燃气锅炉外排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烟气排放高度不小于15米。
职工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高度不小于25米。
厂区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氨等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554-93)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二)酸碱废水及非正常排放的锅炉化学清洗用水经酸碱中和、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及其它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与循环冷却水一起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对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油水混合物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规定。食堂废油脂等严控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净水站污泥交相关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周围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582立方米)和储罐围堰(容积不小于141立方米);每个变压器下方设置事故油池,经收集的漏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配套的变电设施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限值要求。
(七)项目应从严控制NOX排放,SCR系统按照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进行建设,暂按《报告表》提出的脱硝效率运行。一旦日后我市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新的要求,应及时提高SCR系统脱硝效率,并确保其稳定运行。SCR系统宜优先选用尿素或其他性质较稳定、环境风险较小的还原剂。
(八)项目建成后,二氧化硫排放量3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746.688吨/年,应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华电广州增城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意见》及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华电广州增城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补充说明》落实污染物削减替代计划。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技术中心,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