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17〕17号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报批的《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岛桥中中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5层门诊楼、1栋20层医技住院楼、1栋15层国家重点实验室、1栋6层学术科研楼,并建设门诊楼与医技住院楼连接体和架空连廊两个连接体,另设地下室2层。项目设门诊、医技、住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科研等功能,设置床位数1200张。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置P2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配套2台1800kw备用柴油发电机及食堂、空调系统等。项目总投资196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30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本批复意见不包括核技术应用、辐射设施和设备的相关内容。核医学科与放射科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另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满足以下标准要求:
   (一)项目产生的粪便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食堂污水经隔油隔渣预处理、实验室和化验室污水经中和预处理、感染诊室污水经预消毒处理后和其它医院污水一起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经二级生化加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大坦沙污水处理厂处理。院区的初期雨水(降雨初期15分钟)经收集后沉淀消毒处理排入雨水管网。
   (二)门诊楼化验科、国家重点实验楼的生物安全柜废气分别经高效空气过滤器处理后,由专用排气管引至所在建筑楼顶高空排放。
   门诊楼化验科、国家重点实验楼的通风柜废气经各自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后,由专用排气管分别引到所在建筑物楼顶高空排放。
   食堂厨房油烟废气经二级高效除油烟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后,由内置油烟管道引至医技住院楼楼顶高空排放。
   备用发电机燃油废气经水喷淋(含表面活性剂)处理达到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分别由预留内置烟井引至医技住院楼和学术科研楼楼顶排放。
   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设置,并对格珊、调节池、接触消毒池采用加盖密封,对废水处理站污泥浓缩脱水和石灰消毒环节采用密闭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经活性炭处理后由专用管道引至门诊楼楼顶高空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对风机、水泵、空调机组、热泵、发电机组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和减振处理,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临路侧建筑设置隔声降噪效果较好的门窗,医院室内声环境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要求。
   (四)对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的相关要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有机溶剂、废滤芯等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废油脂等严控废物,应分别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在重大疫情期不进行传染病患者的集中救治,须设置污水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576立方米)和雨污水管道的应急阀门,积极配合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技术中心,荔湾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