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17〕28号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品牌乘用车新增20万辆/年(新能源汽车)产能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广州市番禺区龙丰路胜洲村地段建设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品牌乘用车新增20万辆/年(新能源汽车)产能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联合车间(含总装车间、生准车间)、试制车间及电池车间、综合楼、技术中心、综合站房、固废站、污水站、发车中心、试车跑道等。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增新能源汽车产能20万辆/年。项目总投资4694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260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报告书》所载明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动工建设的,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确保满足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涂装车间涂装前处理废水、喷漆废水、冲压车间模具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连同经隔油隔渣预处理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厨房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化龙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项目涂装废气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级标准(第二时段);烘干炉、废气焚烧炉(RTO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第二时段);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焊烟等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第二时段);项目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第二时段)。
(三)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对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废油、化成废渣、废溶剂、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 第36号)等有关要求,送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有关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3.43t/a,氮氧化物16.05t/a,应实行倍量替代,从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关停项目削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指标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相关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监察支队,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