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函〔2017〕1970号

 
广州市吉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收悉。经审查,我局初审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报告》等换证初审申报资料基本属实。经现场核查,你公司生产现场环境管理情况良好,贮存场所比较规范,贮存设施符合标准要求,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并落实了相应责任制度。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证明》(增环证〔2017〕24号)核实你公司2016年至今近一年内未受到该局作出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关于对广州市吉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管理综合能力技术评估意见的函》(穗环技函〔2017〕87号)认为申报材料内容较规范、全面,现有设备、技术、工艺在正常工况下可满足经营含铜废液(HW22类中397-004-22、397-051-22,仅限废液)12000吨/年的最大经营能力。据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在经营含铜废液(HW22类中397-004-22、397-051-22,仅限废液)处置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你公司在继续经营过程中,应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规范储罐区围堰的设置,进一步完善厂区内防渗、防漏和废水收集措施。
   四、强化厂区氨气、硫酸雾、盐酸雾无组织排放控制力度和管控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设施的配置,不断降低经营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8日

 
   (联系人:杨如柱,电话:83203173,传真:8320317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增城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