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再次修改后,经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1日表决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2年公布实施、1997年修改后重新公布以来,对于推动广州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广州市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州市大气污染出现了新的情况,《规定》的不少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市的客观实际。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一些新的内容,广州市《规定》的某些内容与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相一致。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广州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增加了“以本市同行业清洁生产的单位产品或者万元产值的排污量为基础,拟定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内容。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为保障这一规定的落实,还规定了市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社会公示,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对分配的总量指标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二)增加了有关信息公示公布的内容,如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单位的名单等,以加强对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社会监督。 (三)增加了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俗话说“吃在广州”,广州的饮食服务业非常发达,但饮食服务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原《规定》对饮食服务业的污染防治未作规范。修订后的《规定》则增加了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内容:首先规定了从源头上,即从饮食业的规划和饮食服务项目的设立上加以控制,如禁止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其次,规定了饮食服务业要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 (四)增加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广州的城市扬尘对大气的污染比较严重,群众投诉较多。针对原《规定》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不全面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关于施工工地围蔽、施工工地硬地化、施工期间每天对工地洒水、清除余泥渣土、拆除建筑物采取喷淋除尘并设置立体式防护设施遮挡尘土等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 (五)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不按规定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违反规定批准设立饮食服务项目等行为的处罚。这些内容的增加改变了以往政府相关部门只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 修订后的《规定》内容更加科学、完善,将对广州市的大气污染起到积极的防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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