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关于对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的规定,落实《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穗府〔2008〕10号)和《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穗府办〔2005〕54号)等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我市将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概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机动车保有量从2001年的144万辆增加到2009年8月的196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从2001年的43万辆增加到2009年8月的130万辆,增加了87万辆。有关研究结果表明,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分担率达46%左右,在市中心区的分担率达70%左右,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按照目前我市汽车数量的增长速度,机动车排放对环境空气造成的污染压力仍在继续加大。

二、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概况。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污染防治措施,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整体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实施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从2006年9月起提前实施了机动车国Ⅲ标准,到2009年8月,已注册登记国Ⅲ标准汽车48万辆,约占全市汽车保有量的37%,与国Ⅱ标准汽车相比,国Ⅲ标准汽车可减少一半的污染物排放量,预计到2010年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4.2万吨;二是从2006年9月起逐步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在2009年5月实现了全面推广使用的目标,相比使用国Ⅱ标准车用燃油,可减少10%的污染物排放量;三是从2007年1月起在市中心区实施了摩托车禁行措施,一次性淘汰摩托车20多万辆,每年可减少摩托车排放污染物2.44万吨,并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心区摩托车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四是从2007年1月起启动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从2009年1月起全面实施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分阶段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推进淘汰黄标车工作;五是进一步强化了在用车污染控制和管理措施,大力推进公交车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执法工作,拓展机动车污染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工作,开展客货运车辆、用车大户车辆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使在用车污染得到了较好的遏制;六是修订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我市依法、全面、系统、科学地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简称I/M制度)。

(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问题。

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规定设计生产的机动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车辆配置的排放控制装置在使用寿命期内应保证正常运转,车辆排放污染物应当稳定达标。

但是,新车上牌投入使用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与排放相关的性能指标会产生波动或恶化,导致车辆排放污染物增加,甚至超标,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车辆排气污染后处理装置、氧传感器、曲轴箱通风装置、涡轮增压装置、废气再循环装置等排放控制装置运转不正常或者劣化;二是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点火系统和配气机构、曲柄连杆机构等技术指标调节不当、发生变化或零件损坏;三是燃料品质不佳、发动机积碳、车辆超负荷运行、驾驶员操作不当;四是燃料供给系密封不良、发动机冷却系不正常、汽车底盘参数调整不当导致运行阻力过大。

对排放恶化或排气超标的车辆,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按规范进行检查、诊断,判明故障点,并进行修复,同时有针对性地对车辆相关部位进行检查维护,才能使车辆排放控制系统恢复正常运转,使车辆恢复到正常的排放水平。

(二)I/M制度简介。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简称I/M制度,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它通过在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发现排放控制系统存在故障或者排气超标的车辆,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目前,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基本以实施I/M制度作为控制在用车排气污染的主要措施。

I/M制度的核心内容如下:

1.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查:定期对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齐全性、完好性进行检查,同时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

2.对车辆排放状况的判断:车辆排放合格的标准有两项,一是排放控制装置齐全、完好,二是经检测排气达标。若车辆排放控制装置残缺,或者排气超标,均判为排放不合格。

3.不合格车辆的强制维修:根据检查结果,在维修厂查清车辆故障点,依照原厂技术标准进行调整、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至排放合格。

(三)I/M制度的优点。

1.实施I/M制度控制在用车排放,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有关研究表明,通过实施I/M制度,治理10%~15%的高污染车辆(因排放控制装置残缺或排气超标所致),可以控制50%左右的在用车污染物排放量。

2.实施I/M制度是以恢复车辆排放控制性能为目标,不对车辆进行改造,维修维护费用适当,车主负担轻且容易接受,适用性强;有关研究表明,通过I/M制度对车辆性能进行恢复性维修后,车辆燃油经济性可提高3%~4%,因此,I/M制度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四)我市为什么要实施I/M制度。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I/M制度工作,我市经过长期认真的科学研究,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定实施适合本市实际的I/M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I/M制度是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在用车污染控制措施,在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操作性和污染控制效果等方面得到国内外的公认。

二是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已达到较高的水平,下一步应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改革创新,逐步建立先进科学、经济高效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三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系统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是从以人为本、提高费效比出发,通过发挥I/M制度的优势,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在用车污染。

五是适应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要求,通过引进先进科学的检测方法,科学、准确判断车辆排放状况,有效控制和减少在用车污染。

六是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机动车排放管理、在用车排放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已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基本具备实施I/M制度的基础条件。

四、实施I/M制度通告主要内容说明。

为做好实施I/M制度工作,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环保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告(征求意见稿)》共分十三条,主要包括九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关于I/M制度的组织实施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的规定。在第二条、第三条分别明确了环保、交通部门的组织实施职责,其中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实施强制维护工作;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具体实施职责及有关资质要求。

(二)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期限的规定。在第四条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期限,以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关系。

(三)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的规定。在第五条明确了各类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以及对经检验排气超标车辆的维修、复检要求。

(五)关于有关部门管理责任的规定。在第八条明确了环保、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责任,并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有关检验合格报告的责任。

(六)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第九条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第十条明确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八)关于建立有关数据库的规定。在第十一条明确了环保、交通部门建立有关数据库,供有关管理部门共享的职责。

(九)关于有关基本概念的解释。在第十二条明确了实施I/M制度机动车的范围,以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维修的基本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