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09〕18号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珠江电厂、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08]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月申报表(试行)》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省环保局和我局,以便我局及时提出初步核算意见上报。

二、二氧化硫排放申报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为依据,各企业应严格按《通知》和《广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穗环[2008]258号)的要求,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传输正常、真实可靠,并做好数据保存工作。

三、我局将严格按《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要求,加强对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各企业应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合理制定维修计划,不得无故停运,确保脱硫设施的年投运率达到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并按规定做好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和历史数据存储。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08]115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肇铸,83125188,传真:83125094)

 

主题词:环保转发  排污申报 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