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办〔2015〕99号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在线监控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穗环﹝2010﹞157号)要求,我局定于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9点在市环保局808会议室召开会议,对2015年第二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进行初审,请各单位带齐相关资料参加会议,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信息中心结合2015年第二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按照各自分工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固定污染源排放水连续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综合评价表》,于5月28日(星期四)前将上述表内容录入有效性审核系统, 同时将电子表格报局执法监察支队汇总。
二、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对本辖区内区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进行初审,完成《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和《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稳定运行。5月28日(星期四)前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填报工作,报局执法监察支队汇总。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填报每套设备《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和2015年第二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汇总表》,将比对监测结果送局执法监察支队,抄送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并书面通报有关企业。对于其中比对监测不合格企业的补测重测工作及资料报送需在5月28日(星期四)前完成。
四、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设备的传输率进行审核,并于5月28日(星期四)前将核查结果2015年第二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率汇总表》和技术整改要求送局执法监察支队,抄送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并书面通报有关企业。
五、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后,各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完成本辖区内区管企业在国发软件有效性审核中企业自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录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比对监测资料录入,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市管企业自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录入以及全市的有效性审核提交任务。此项工作在本季度完成有效性审核后一周内完成,同时将电子报表报局执法监察支队汇总。
附件
广州市 区 年第 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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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现场检查企业(家次) |
检查自动监测设备(套) |
限期整改(宗) |
立案查处(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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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慧鸣,联系电话:832032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